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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发布时间: 2017-05-17

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

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加强教学指导工作,依据《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学术委员会章程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是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机构,是负责研究、指导思政部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、教学实施工作的学术性咨询、审议机构。

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、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条例开展工作,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,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二章 组织形式

第四条 委员会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良好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,热心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人员组成,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。委员会人数为5-9人的单数。

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四年,可连聘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。

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各1 人。主任委员由思政部主任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思政部教学副主任担任。委员由教授代表(含退休教授)、教学督导等组成。

第七条 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,思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委员构成。委员会会议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。

 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第八条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:

(一)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,就思政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,为思政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指导思政部专业、课程、实践教学等教学基本建设。

(三)参与教研教改、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、结题审查、评估及教学成果奖等评审,指导思政部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。

(四)沟通信息,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,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。

(五)完成思政部委托的其它工作。

 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九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研讨教学改革、教学研究、教育规划、教学计划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问题,以及进行其他有关工作的研究与审议。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。

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主任无法参会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。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讨论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。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。投票表决须有2/3 以上(含)委员出席会议,方为有效,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1/2 以上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,表决结果当场宣布。但在差额表决情况下以得票多少排序确定结果,并当场宣布。

第十一条 对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,若有重大异议或分歧,在相应的异议期内,1/5 以上委员可联名提交思政部学术委员会复议。

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,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,应实行回避。

 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思政部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。